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主席团决定,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