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能够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及时答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应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超过四个月,予以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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