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