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