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内容和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和电话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信息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