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开展、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