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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