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