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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