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