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