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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