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在服务场所履行明示义务,未建立服务信息档案或者未履行记录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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