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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