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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