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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