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制度,在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许可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准予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