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