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