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