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