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通过人力资源招聘活动招聘人员的,应当提供招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用人单位的委托招聘证明。
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名称、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用工类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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