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四章 求职与招聘 第三十条 求职者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出示有关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