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