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