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服务名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