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开发配置提供的各类服务,主要包括下列活动:
(一)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二)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
(三)绩效薪酬管理咨询、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
(四)人力资源素质测评;
(五)人力资源培训;
(六)高级人才寻访;
(七)举办人力资源交流会;
(八)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
(九)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
(十)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