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五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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