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所、设施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
(五)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可以依法一并提交劳务派遣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