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变更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