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资源培训的,应当注重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