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资源培训的,应当注重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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