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录入、发布审查和投诉核查处理机制,保证发布的人力资源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