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