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九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力量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