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七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发展服务业的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