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八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积极培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积极培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