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