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