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