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