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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