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培养、开发,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