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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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推进人才强省建设,根...
第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
第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才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促进人才发展应当遵循党管人...
第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省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
第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对当地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
第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制定人才服务制度,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
第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人才发展促进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的培...
第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人才和前沿技术研究人才培养的长期稳定支持制度,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
第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中小学...
第十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省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和人才需求,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第十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科研平台,促进科技...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
第十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组织实施泰山系列和齐鲁系列...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集聚、支持青年人才,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并按照规定职责重点...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境外研修学...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围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多元办学模式,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统筹解决技工培养中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等问题,落实...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统筹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农村专业人才、返乡创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完善社会工作人才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标...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七条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学历、人...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八条 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事业和平台...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省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创造...
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条 对来本省创新创业的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省和设区的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在引进程序、扶持政策等方...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为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境)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在省...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取直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市场化引进人才机制。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机构、个人,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制定并落实降低其生活成本的政策措施,吸引...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 人才评价应当结合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实施:
(一)基础研究领域,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
第四十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社会和...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鼓励设区的市结合当...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按照有关...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五条 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应当合理确定间接费用,并加大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力度;劳务费支出由项...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
高等学...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权责清单,推动流程再造,健全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人...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退休专家、老科技工作者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便利;鼓励通过退休返聘、购...
第五十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机制,按照规定配...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发展,支持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人才开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对投入人才发展的财政资金使...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人才干事创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
各...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