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制定并落实降低其生活成本的政策措施,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新创业。
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当地产业优势、人才特点创新人才引进与流动机制,建设各具特色的人才集聚区。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加快建设国际人才集聚高地,在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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