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鼓励、支持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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