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