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国(境)外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或者在省外设立研发中心,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本省重点人才工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鼓励、支持具有先进技术的境外公司或者科研机构在本省建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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