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