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六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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