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组织实施泰山系列和齐鲁系列等省级人才工程,并按照规定对入选的人才给予补助奖励,推动高端人才的培养、集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立并组织实施相关人才工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立并组织实施相关人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