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三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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